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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政辦〔2019〕42號
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fā)晉江市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
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等4份文件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泉州出口加工區(qū)管理局、泉州半導體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晉江分園區(qū)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現將《晉江市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工作實施意見(試行)》、《晉江市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服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晉江市加強機械式停車庫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規(guī)定》、《晉江市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資金補助暫行規(guī)定》等4份文件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晉江市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工作實施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guī)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的若干意見》(閩政〔2016〕6號),有效緩解城市停車難問題,進一步改善城市出行環(huán)境,根據《關于簡化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的通知》(閩建城〔2016〕6號)、《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中心市區(qū)公共停車場所的若干意見(試行)》(泉政文〔2014〕244號),結合晉江市實際情況,現就加強晉江市城市停車設施建設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按照省政府關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的工作部署,遵循規(guī)劃引導、政策支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有序建設的原則,積極推進晉江市城市停車設施建設,建立以配建停車為主,公共停車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停車供應體系,著力緩解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現狀問題,促進停車產業(yè)化,力爭到2020年晉江市建成區(qū)新增路外公共停車泊位800個以上。上述泊位不含新建的住宅區(qū)(樓)、商貿寫字樓、超市、醫(yī)院、機關事業(yè)等單位及其他公共設施按規(guī)定應當配套建設的停車泊位。
二、落實規(guī)劃突出建設重點
(一)加強規(guī)劃引導。按照《晉江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晉江市交通規(guī)劃》科學地分析預測晉江市的停車需求,分區(qū)制定差異化的停車設施供應標準,合理地引導城市停車設施建設。中心城區(qū)功能性搬遷等騰出的土地應規(guī)劃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緩解老城區(qū)停車設施的歷史欠賬,推動新區(qū)按照標準規(guī)劃建設公共停車設施,建立有序的停車供給機制。新建、改建、擴建建筑應嚴格執(zhí)行停車設施規(guī)劃配建標準,按規(guī)劃要求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并進行公示;地下停車位無法滿足規(guī)劃配建標準的,經規(guī)劃批準后,應在建筑物紅線范圍內(包括建筑物地上結構內部)進行補建,或適當降低其建筑容積率,確保建筑物體量與配建停車位指標相匹配。
(二)加強重點區(qū)域的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公共停車設施規(guī)劃建設的重點:一是商業(yè)、學校、醫(yī)院、旅游景區(qū)、居住區(qū)等停車需求集中區(qū)域及公共服務設施周邊;二是機場、車站、等大型公共交通設施。
三、加大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力度
(一)保障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用地。中心市區(qū)范圍內2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塊(含城市邊角地、插花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前提下,優(yōu)先用于公共停車設施建設;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實行“平戰(zhàn)結合”,平時作為地下停車設施使用;充分利用道路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的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設施,提高土地的復合利用率;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前提下,鼓勵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公共停車場所。鼓勵在預留發(fā)展用地綜合開發(fā)中結合建設公共停車設施;土地儲備機構在不影響正常土地供應的前提下,可利用政府儲備用地建設臨時公共停車設施;
(二)細化停車場供地政策。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停車場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的,應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對新建獨立占地的、經營性的公共停車場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供應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配建停車場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鼓勵租賃供應停車場用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讓的鼓勵政策和租金標準。
規(guī)范停車場土地供后管理。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不得改變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于住宅、商業(yè)等房地產開發(fā)的,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取得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劃撥方式取得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停車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yōu)先受償。
(三)建立多元化的投資建設模式。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可以采用以下投資建設模式: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yè)建設、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國有企業(yè)與社會資本合作開發(fā)建設三種模式。通過行政劃撥、出讓用地給市財政下屬的國有企業(yè),再由國有企業(yè)投資建設或對外合作經營管理;由政府投資、企業(yè)代建的,通過經營權拍賣,實現“公建民營”;通過土地公開出讓,由社會主體投資建設運營管理。
四、挖掘其他的停車設施建設資源
(一)鼓勵企事業(yè)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停車設施。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前提下,機關事業(yè)單位、各類企業(yè)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增建公共停車場可不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guī)劃用地性質。
(二)鼓勵建筑區(qū)劃內增建停車設施。建筑區(qū)劃內停車設施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可以在滿足交通、日照、消防、安全、環(huán)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區(qū)劃內合適場地建設地上機械式停車設施,或對既有自走式停車場擴容改造為機械式停車設施;也可以在不減少建筑區(qū)劃內綠地率、符合地下空間開發(fā)利用條件的前提下,經業(yè)主大會依法表決通過后,申請利用本建筑區(qū)劃內公共綠地、廣場的地下空間,及與建筑區(qū)劃相鄰的道路、公園、綠地的地下空間建設地下停車設施。
(三)鼓勵舊廠房改造成停車設施。土地使用權為以公開方式取得的項目用地,經規(guī)劃批準,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將其所有建筑物改造成停車設施,不改變原有建筑立面,改造后優(yōu)先滿足本建筑區(qū)劃內的停車需求。
(四)鼓勵錯時停車。行政事業(yè)單位停車設施在滿足自用的條件下,非工作時間對外開放實行錯時停車;鼓勵其他單位或個人專用停車設施實行錯時停車,向社會開放。
小區(qū)道路兩側建筑物退讓空間非道路停車管理范圍的停車位,經業(yè)主管理委員會同意后向社會開放,并由物業(yè)公司收取停車管理費。
五、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設施
(一)適當配建附屬經營設施。經規(guī)劃批準在不改變土地用地性質和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單獨選址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可以按照不超過總建筑面積20%配建附屬經營設施。附屬經營設施主要用于汽車美容、快修、汽車租賃、金融等便民配套服務。特殊區(qū)域的公共停車設施項目,配建附屬經營設施比例超過20%的應通過專項論證,經規(guī)劃核定后在項目規(guī)劃條件中予以明確;公共停車設施內可設置方便群眾的“公共智能自助提貨柜”;符合廣告設置規(guī)劃和標準的,可按規(guī)定設置、發(fā)布商業(yè)廣告,廣告設施應和停車設施主體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配套洗車場的,應符合污水排放要求并采用節(jié)水技術和設備,做到洗車水循環(huán)利用,減少排放。
(二)加大財政金融支持
1.政策措施。公共停車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所涉及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按照相關規(guī)定標準的下限執(zhí)行;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項目,全額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異地建設費應優(yōu)先用于加快建設以公共停車為平時使用功能的單建式人防工程,地下機械式停車設施免繳人防異地建設費。
2.資金補助。按照《晉江市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資金補助管理辦法》,對相應類型的公共停車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給予資金補助。對既有經營性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車設施,或建筑物配建專用停車設施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后,提供50(含)以上停車位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市財政根據其改造形式和實際提供的公共停車位數給予補助,采用機械式停車設備的按《補助管理辦法》中相應的類型標準,利用原建筑物地面設置車位的參照屋頂停車類標準。專用停車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實行錯時停車的,在納入公共停車信息平臺統一監(jiān)管后,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進行補助。
3.貸款貼息。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通過銀行貸款實施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按實際支付利息的30%給以補貼,每個項目的貼息年限不超過2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國家規(guī)定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單個企業(yè)(個人)貼息不超過50萬元。。
4.金融服務。鼓勵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運營者通過貸款、融資租賃以及發(fā)行專項債券等方式加大融資力度。引導國開行、農發(fā)行運用專項建設基金支持公共停車場建設。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公共停車設施特許經營權、收費權質押、抵押物貸款,并與公共停車設施項目投資者共同制定投融資方案,在投資、貸款、債券、租賃、證券等方面提供金融服務。積極開展公共停車設施資產證券化,發(fā)行資產支持票據,支持公共停車場滾動開發(fā)。
六、簡化審批程序
(一)簡化產權確認手續(xù)。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允許分層辦理規(guī)劃和土地手續(xù),投資建設主體依據相關規(guī)定取得停車設施的產權。在土地出讓條件中約定可以獨立銷售的停車位,可依法申請辦理停車位不動產權登記。享受資金補助的公共停車設施,未經政府批準,不得轉讓、銷售。
采用BOT模式新建公共停車設施的,投資單位可依法與政府或指定的相關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公共停車設施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投資單位在取得公共停車設施的所有權或經營權,經政府批準同意后,可將其進行整體轉讓、抵押或質押,不得單獨以劃撥用地土地使用權設置抵押,不得分割轉讓或銷售,在同等條件下,依約定政府享有公共停車設施整體轉讓優(yōu)先回購權。
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單獨選址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可以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其中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或者工程投資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公共停車設施僅需提交建設部門的竣工驗收材料即可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規(guī)范辦理停車場產權手續(xù)。停車場權利人可以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xù),不動產中心要依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等法規(guī)規(guī)章。
(二)簡化地面機械式停車庫流程加快項目審批。
利用居住區(qū)和單位自有用地設置地上機械式停車設施。利用居住區(qū)和單位自有用地設置兩層的簡易升降類、升降橫移類的機械式停車設施,按照機械設備安裝程序管理,免于辦理項目審批、規(guī)劃等手續(xù),鼓勵社會資本與土地所有人組成聯合體合作建設公共停車設施并辦理相關基建手續(xù)。
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管理的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guī)則》(TSG08-2017)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機械式停車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機械式停車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設區(qū)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告知后施工前向規(guī)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監(jiān)督檢驗,未經監(jiān)督檢驗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機械式停車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機械式停車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員,建立并且有效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在使用機械式停車設備時應當保證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證的作業(yè)人員在崗。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顯著位置。
城市既有住宅增設機械停車設施項目既可以由專有業(yè)主作為建設單位,負責增設項目的工程報建、資金籌措、設備采購、組織實施、使用管理及維護等相關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設的專有業(yè)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單位、原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第三方經營者等單位作為代建單位,具體負責工程報建、設備采購、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建設資金仍由委托單位籌措。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可指定專門代表具體辦理相關申請手續(xù)。(可參照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意見)
七、規(guī)范停車設施運營管理
(一)規(guī)范停車設施經營。停車設施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備案,由停車場主管部門受理。停車場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區(qū)內停車設施經營備案的事中事后監(jiān)管,開展行政監(jiān)督檢查和執(zhí)法;市停車場主管部門對停車設施經營者要建立誠信檔案和評價體系,實行差別化監(jiān)管;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履行對停車設施經營的監(jiān)管。對擅自改變公共停車設施性質、挪作他用、減少公共停車泊位數等行為,一經發(fā)現取消其所享受的一切優(yōu)惠措施,并依法進行查處;已享受資金補助的收回補助資金并按補助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相關部門應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方式,方便社會公眾和有關方面對停車經營服務進行監(jiān)督。
(二)規(guī)范停車收費定價。停車服務收費按照規(guī)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jié)價。機場、火車站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設施(含路面停車泊位)停車服務收費標準遵循差別化原則,交警部門可根據路面交通流量實際需求,報“停車辦”變更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管理的,由停車設施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車收費標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BOT)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應遵循市場規(guī)律和合理盈利原則,充分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等因素確定收費標準。
(三)規(guī)范公共資源性質的停車收費收支管理。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行政事業(yè)單位所屬停車設施的停車收費,原則上采用電子現金和在線支付等非現金的收費方式,按照非稅收入管理,停車收費收入優(yōu)先用于支持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鼓勵其他停車設施提供非現金的收費結算方式。
(四)提升智能化服務管理水平。公共停車設施和公共交通樞紐、公共建筑、公園綠地、旅游景點、居住區(qū)(開放30個以上車位供社會車輛停放)等配建停車設施,及享受政府獎勵、補貼錯時開放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專用停車位,停車信息實行聯網管理,通過晉江市停車信息系統形成公共停車設施、停車泊位信息共享機制;在本市應用的停車設施智能管理系統應具備自動識別車輛信息,車輛通行控制、收費管理、費用結算、電子現金支付、在線支付、信息聯網等功能,所有對外開放停車場所的相關信息要接入“晉江市停車管理平臺”。
(五)優(yōu)化公共停車設施的經營環(huán)境。各區(qū)要規(guī)范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合理補充路外停車設施。同時,要優(yōu)化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的經營環(huán)境,路外公共停車設施入口200米以內一般不再設置路內停車泊位,已設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充分評估調查的基礎上合理調整。要對轄區(qū)內非法私劃私設,占用公共資源停車的現象開展摸底調查,分門別類提出處理意見,對具備條件的,應規(guī)范設置,納入統一管理,對不具備條件的應進行清除。對違規(guī)占道停車、隨意圈地收費等行為以及長期占用公共停車資源的“僵尸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
八、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中停車設施是指為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地上、地下或地面場所,包括停車庫、停車場、機械式停車庫;公共停車設施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單獨建設和建設項目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所;機械式停車設施是指采用機械式停車設備存取、停放機動車的停車場所。
(二)其它不足部分按照《關于簡化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的通知》(閩建城〔2016〕6號)等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晉江市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服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
為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推進停車場規(guī)劃建設,規(guī)范停車場使用,提升停車經營服務水平,維護停車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環(huán)境,倡導公眾綠色出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基本原則
(一)本市范圍內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使用、經營服務及監(jiān)督檢查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二)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停車場分為城市道路路外停車場和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城市道路路外停車場包括建設項目按城市規(guī)劃管理配建的停車場(以下簡稱“配建停車場”)、按城市規(guī)劃管理獨立建設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以下簡稱“公共停車場”)和利用空閑場地臨時設置的停車場(以下簡稱“臨時停車場”)。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的停車泊位(以下簡稱“路內停車泊位”)。
二、建設管理
(一)管理機構及職責。成立停車場項目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停車辦”),掛靠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停車場管理工作,研究確定停車場管理的政策、目標、任務,解決停車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在市中心區(qū)新建及改擴建住宅、學校、醫(yī)院、大型商業(yè)體等場所必須進行停車需求評估,項目需報“停車辦”批轉后方可實施。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停車場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停車場管理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工作;負責路內停車泊位(含開放式住宅小區(qū)道路,下同)設置、停車誘導設施建設和道路停車秩序的管理工作,指導向社會開放的經營性停車場電子收費系統建設。建立由各成員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負責落實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任務,制定停車場行業(yè)標準和規(guī)范,建立停車場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聯系各成員單位實現停車場管理的聯動和信息共享。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配建、公共停車場規(guī)劃的管理工作。
市住建管理部門牽頭,會同規(guī)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督促配建、公共停車場建設及對封閉式住宅小區(qū)物業(yè)管理范圍內的停車秩序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配建、公共停車場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配合規(guī)劃、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對閑置和違規(guī)改變用途的配建、公共停車場進行清理整頓,責令限期整改,恢復停車功能。
市發(fā)改局負責制定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及對停車場收費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城市管理、自然資源、人防、市場監(jiān)管、稅務、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或配合停車場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轄區(qū)內停車場管理的相關工作,并對沒有物業(yè)管理的封閉式住宅小區(qū)和邊角空地的臨時停車場設置、停車秩序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二)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各鎮(zhèn)街要會同相關部門維護封閉式住宅小區(qū)的停車秩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配建、公共停車場,不得將配建、公共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將公共的停車位改作專用的停車位。確需改變的,報停車辦批準。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統籌規(guī)劃、統一標準、分期建設、穩(wěn)步推進、全面覆蓋的原則,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通信技術等智能化管理手段,建立中心市區(qū)停車場信息管理和發(fā)布系統,建設城市道路停車誘導設施,實時公布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
三、經營性停車場管理
(一)向社會開放的經營性停車場,應當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應當向停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辦理。辦理備案登記的材料如下:
1.經營者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停車場權屬證明;
3.停車場竣工驗收文件;
4.停車場方位圖、平面圖及設施清單;
5.有關停車位數量和服務時間的資料;
6.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等;
7.組織機構及人員配備等資料;
8.停車誘導系統建設技術說明書及管理運行方案。
臨時停車場的備案登記材料不包括以上第3項、第8項;路內停車泊位的備案登記材料不包括以上第2項。
以上備案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事項向原備案登記部門報備。
(二)向社會開放的經營性停車場確有特殊原因需要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向原備案登記部門備案,并在暫?;蛘呓K止經營的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三)向社會開放的經營性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按規(guī)定全面履行企業(yè)主體責任;
2.按統一標準和規(guī)范在本停車場(不含臨時停車場)配建停車誘導系統并連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建設的停車場信息管理和發(fā)布系統;
3.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停車場經營者要在停放服務經營場所入口處或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公示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段和對象、投訴舉報電話等,實行陽光收費;
4.確保停車場設施設備整潔完好、運行正常,交通標志標線準確清晰;
5.工作人員應文明服務、著裝整齊、佩戴胸卡,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6.遵守公共停車位先到達先使用的規(guī)則;
7.統一使用稅務部門的收費票據;
8.公共停車場應當提供二十四小時停車服務;
9.建立監(jiān)督投訴制度,受理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
10.定期清理場內車輛,發(fā)現長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11.停車場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的,在收費時段內應當妥善保管車輛,因管理過錯造成車輛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四)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遵守停車場的管理制度,文明停車,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
2.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
3.在劃定的車位內按標示有序停放;
4.按照規(guī)定支付停車費并主動索取稅務票據;停車場經營者不按照規(guī)定出具稅務票據的,機動車停放者可以拒絕支付停車費。
5.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停放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執(zhí)行,禁止在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停車場停放。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五)停車場主管部門要規(guī)范停車場的經營服務行為,加強停車行業(yè)從業(yè)人員的職業(yè)道德教育和業(yè)務技能培訓;指導其按行業(yè)管理規(guī)范加強行業(yè)自律,對停車場經營主體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六)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產權人可以自行經營。屬于業(yè)主共有的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必須依法由業(yè)主委員會同意。
(七)停車場收費原則上采用電子收費方式。路內停車泊位原則上采取電子計時收費方式,實行電子計時收費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電子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
(八)車輛停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予收費:
1.路內停車泊位(除采取電子計時收費外)、生活小區(qū)停車場停放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車輛;
2.執(zhí)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救災車輛;
3.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內部的停車場在辦公時間內對外來辦事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
4.舉行重要活動或者發(fā)生突發(fā)性事件時,路內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暫停使用路內停車泊位或者提供免費停放服務;
5.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并出示殘疾人證件的;
6.夜間路內限時停車泊位在標注時間段內停放的車輛;
7.經停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九)居住區(qū)的配建停車場應當優(yōu)先滿足業(yè)主的停車需要。屬于業(yè)主共有的停車場在滿足業(yè)主停車需求前提下仍有空閑停車位的,必須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實行停車收費的,可參照政府指導價執(zhí)行,并公示收費標準及服務內容。
(十)市級醫(yī)院、體育中心、公園、廣場等附屬停車場須實行經營性停車服務,統一由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yè)運營。免費時長根據群眾實際需求進行設置。但不得低于一小時。
四、道路停車管理
(一)加強路內停車硬性需求向路外停車調控引導,積極盤活路外配建停車資源的使用。道路兩側建筑物退讓空間非道路停車管理范圍,利用建筑退讓空間的車位需交警牽頭組織“停車辦”聯審。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市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guī)劃,按照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編制臨時停車泊位施劃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使用、變更前,將施劃地點、停車種類及其他規(guī)定事項進行公告。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行大型活動,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qū)或者對原劃定的停車泊位進行臨時調整,并將調整情況以顯著標志予以告知。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的地理位置、停車供求狀況等不同情況,本著合理調節(jié)停車導向的原則,在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確定道路停車泊位的類別,市發(fā)改部門根據類別制定收費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執(zhí)行,并向社會公布。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標準應根據停車需求以及道路交通管理實際調整變更;如需調整,應由市“停車辦”、市發(fā)改部門調整標準后報市政府批準。
(五)相關部門在編制臨時停車泊位施劃方案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2.符合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guī)范及區(qū)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3.周邊停車需求較大,與區(qū)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4.停車時段設定合理,區(qū)別不同區(qū)域、不同時段的停車需求;
5.不占用盲道、自行車綠道、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以及消防栓、地下管線檢查井的工作空間;
6.施劃方案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停車供需情況,組織對路內停車泊位的設置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路內停車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對路內停車泊位予以撤除:
1.道路交通狀況發(fā)生變化,路內停車已明顯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2.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設施已能滿足停車需求;
3.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共項目建設需要;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七)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不得阻礙或者設置障礙影響臨時停車泊位的使用。
(八)道路臨時停車特許經營權由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yè)經營管理。收取的城市道路停車費主要用于道路停車泊位的施劃、停車收費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管理、停車公示標識的制作、停車收費管理經費、停車誘導系統的建設、公共停車場建設等。路內停車泊位經營單位按相關規(guī)定收取停車服務收費,并在收費之日前15日向社會公告。未取得政府特許經營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泊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時制止其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未經審批利用施劃的停車泊位收取城市道路停車費的,由市發(fā)改部門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將非法收入收繳市財政。
(十)使用道路停車設施停放車輛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道路臨時停車位服務費。路邊臨時停車服務費以收費標準確定的繳費時間單位計算收費金額;不足一個繳費時間單位的,按照一個繳費時間單位計算。
(十一)道路臨時停車服務費采用預繳費的方式收取。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可以使用射頻技術、移動通訊技術等方式收取路邊臨時停車位服務費。
(十二)駕駛人使用移動通訊技術繳費的,應當自機動車駛入道路停車位后五分鐘內,啟動繳費程序。駕駛人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啟動繳費程序,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告知駕駛人停放時間起點、補繳標準、補繳時限和法律后果等事項。
(十三)駕駛人應繳費金額少于賬號預存金額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告知駕駛人停放時間起點、補繳標準、補繳時限和法律后果等事項。
(十四)因繳費系統故障造成繳費錯誤的,由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根據實際停放時間收取路邊臨時停車位服務費,多收的費用應當退回。
(十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車位,不得在道路停車位內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等與道路停車無關的活動。
(十六)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道路停車設施管理,加強維護,保持道路停車設施完好,方便道路停車使用。并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車路段配套設置交通監(jiān)控設施,監(jiān)控信息應當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網。
(十七)設置有道路停車設施的路段,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示牌,向社會公示道路停車位的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段、收費模式、收費標準、監(jiān)督投訴電話、操作規(guī)程及其他規(guī)定事項,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十八)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管理單位及從業(yè)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標志,保持停車標志、標線清晰和完整;
2.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期間應當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指揮車輛有序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3.按照市發(fā)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使用統一發(fā)票,公示停車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監(jiān)督電話。
(十九)道路停車管理人員應當遵守道路停車管理規(guī)范,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道路停車位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專用停車位;
2.無正當理由拒絕車輛停放。
(二十)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1.實行智能化停車收費;
2.道路停車位使用狀況等信息咨詢;
3.對超時停車者預提醒;
4.及時處理繳費故障;
5.其他方便駕駛人停車的服務。
(二十一)市“停車辦”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社會公眾對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處理情況及時答復投訴人。
(二十二)道路停車位內的機動車受損或者車內財物丟失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或者報警,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機動車駕駛人因過錯造成道路停車設施或者其他車輛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道路停車管理的行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違反機動車臨時停放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車輛:
1.在允許停放時段以外停放的;
2.未按照規(guī)定啟動繳費程序的;
3.未按照停車位標線、停車類型停放的;
4.在道路停車位內未按照位置、方向停放的。
停車人不按規(guī)定停放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參照違法停車處罰或計入車輛征信系統追繳。不按規(guī)定繳納城市道路停車費的,交警部門可以按照違法停車予以處罰。
(二十四)任何單位及個人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停放車輛或者道路停車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恢復原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內按箭頭指示方向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2.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按照規(guī)定支付路邊臨時停車位服務費,并做好車輛安全防范措施;
3.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
4.正確使用收費設備,不得損壞停車設備;
5.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突發(fā)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駛離車輛的,應當立即駛離。
五、監(jiān)督檢查
(一)市政府將停車場管理工作納入各成員單位年終績效考評內容。
停車場管理的牽頭部門在推進工作過程中,發(fā)現成員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工作措施不到位、不落實或推諉扯皮影響工作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送市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實施問責。
(二)停車場管理相關部門要加強工作聯動,實現停車場管理信息共享。
(四)停車場管理相關職能部門要設置社會監(jiān)督投訴電話,及時對被投訴舉報行為進行查處,對不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要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停車場管理相關職能部門舉報違反停車場規(guī)劃、建設和使用規(guī)定的行為。
六、法律責任
(一)建設項目未按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停車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二)封閉式住宅小區(qū)物業(yè)管理范圍內臨時停車場未按審批的設計方案設置的,由住建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住建管理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依照物業(y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置。
(三)封閉式住宅小區(qū)物業(yè)管理范圍內通道、場地車輛亂停亂放的,由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督促其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由住建管理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依照物業(y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置。
(四)擅自設置、撤除、占用路內停車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五)停車場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擅自開展停車場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停車場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稅務票據或不給稅務票據的,由稅務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停車場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標準收費的或未公示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六)停車場管理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中出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停車場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經營資格:
1.扣押車輛停放者的證件或者財物;
2.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未經批準利用或者容納他人利用停車場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機動車維修等經營活動;
3.涂改、轉讓、偽造有關提供停車服務的證照、票據,或者使用涂改、轉讓、偽造的有關提供停車服務的證明、票據;
4.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
5.發(fā)生服務質量糾紛,影響惡劣的;
6.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
7.擅自轉包轉租、掛靠經營的;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車輛停放者可以向發(fā)改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停車場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收費行為,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等投訴或者舉報停車場違反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經營行為。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有關投訴或者舉報材料后依法及時處理。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給付發(fā)票的,車輛停放者有權拒絕支付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組織調查處理,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擅自設立公共停車場和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
2.未按規(guī)定辦理停車場變更登記、關閉或暫停營業(yè)的;
3.停車場地設施損毀未及時恢復原狀影響安全的;
4.占用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從事其他活動的;
5.擅自改變停車場規(guī)劃使用用途的;
6.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撤銷停車泊位或在停車泊位內放置障礙物的;
7.駕駛裝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非專用停車場的;
8.停車場經營管理人員未按核定標準收費或不按照規(guī)定出具停車服務專用票據的;
9.停車場管理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中出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
10.實施破壞停車場設施、損毀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違法行為的;
11.遇有重大活動或緊急情況,不服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理的;
12.擾亂停車場公共秩序的。
七、附則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規(guī)定的解釋,并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
(二)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三十日后起正式生效。
晉江市加強機械式停車庫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規(guī)定
為促進我市機械式停車庫項目建設,有效緩解停車難問題,根據國家有關部委的政策要求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的若干意見(閩政〔2016〕6號)》的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我市實際,現對加強機械式停車庫建設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機械式停車庫項目分類及投資、建設模式
(一)機械式停車庫項目分類。為利于建設管理,將機械式停車庫項目劃分為住宅區(qū)機械停車庫、簡易式機械停車庫、全地下式機械停車庫、混合式機械停車庫等類型。
1. 住宅區(qū)機械停車庫項目主要是指利用住宅區(qū)范圍內的自有用地、空閑用地等,建設安裝的地上機械式、地下機械式和半地下機械式等停車設施的統稱。
2. 簡易式機械停車庫項目主要是指在平面上建設安裝的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機械停車設施的統稱。
3. 全地下式機械停車庫項目主要是指利用地下空間使用權獨立建設的機械停車庫項目。
4. 混合式機械停車庫項目主要是指同一項目既有土建工程建設又有機械停車設施安裝類的項目。
(二)機械式停車庫項目投資模式。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可以采用以下投資建設模式: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yè)建設、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國有企業(yè)與社會資本合作開發(fā)建設三種模式。
(三)機械式停車庫項目建設模式。主要分為機械設備安裝和涉及土建工程的項目兩種模式。
二、相關政策
(一)簡化程序
利用居住區(qū)和單位自有用地建設機械式停車庫的,經市停車場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停車辦”)聯席會議論證同意,可按照機械設備安裝管理,免于辦理建設工程立項、規(guī)劃、用地、環(huán)評、施工等許可手續(xù)。
1.機械式停車庫項目不單獨辦理項目立項手續(xù),實行定期項目匯總備案制。
2.市“停車辦”綜合考慮周邊用地情況、停車需求、交通出行特征、路網承載能力及城市交通管理等因素,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機械式停車庫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停車泊位數大于300個的,必須按相關規(guī)定委托有交通規(guī)劃資質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與項目規(guī)劃設計方案一并報批。
3.機械式停車庫項目實行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合并審核,施工圖由“停車辦”牽頭組織住建、消防等相關部門實行集中聯審。
4.機械式停車庫項目經市“停車辦”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優(yōu)惠政策
1.利用依法取得的居住區(qū)和單位自有用地建設機械式停車設施的,項目類別定性為構筑物工程,其建筑面積不納入容積率計算范圍,不再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手續(xù)。對營利性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停車場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guī)劃相關標準規(guī)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xù)。
2.利用尚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續(xù)的,在符合規(guī)劃條件下,可按規(guī)定辦理停車場用地手續(xù)。
3.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利用機械式停車庫等停車設施的外結構開展廣告業(yè)務。
4.設置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需要占用居住區(qū)綠地或單位附屬綠地的,可將機械式停車庫等停車設施的外結構實施綠化進行置換補償,置換或補償面積不得低于既有綠化率指標。
5.允許有條件的機械式停車庫項目,配建不高于20%的管理用房或商業(yè)面積。
6.全地下機械式停車庫,可不結建地下人防工程,免繳地下人防易地建設費。
7.鼓勵社會資金與現物業(yè)權利人或者現物業(yè)權利人聯合體采取合同約定的方式,合作建設機械式車庫,可按照合同約定出租或銷售停車位。
(三)其他相關要求。
1.采取土地租賃或土地入股合作等方式建設機械式停車庫項目,投資方與土地使用權人可通過協議約定建設立項主體。
2.利用住宅小區(qū)范圍內自有用地建設機械式停車庫項目的,投資方可與該住宅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或者現物業(yè)權利人聯合體采取合同約定的方式確定建設立項主體。
3.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機械式停車庫項目按劃撥用地供地,對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按規(guī)定采取協議出讓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及租賃方式供地。
4.機械式停車庫項目用地,參照社會停車場(或交通場站)用地進行土地評估。
5.對涉及規(guī)劃退界的機械式停車庫項目,在征得相鄰利害關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適當減少退界距離。
6.全地下機械式停車庫項目設計方案,按照公共停車場有關規(guī)范進行設計,施工圖聯審環(huán)節(jié)不再進行審核人防規(guī)范。
7.鼓勵利用居住區(qū)建筑間零散場地、 不規(guī)則閑置空地、 建筑后退空間等“邊角料”地塊,分散靈活地補建機械式停車庫。
8.在居住區(qū)和單位自有建設用地建設的,服務于居住區(qū)停車需求的機械式停車設施,無需再辦理土地供應手續(xù)。
9.鼓勵社會資金與現物業(yè)權利人或者現物業(yè)權利人聯合體采取合同約定的方式,合作建設機械式停車庫。
10.住宅區(qū)機械式停車庫的建設規(guī)模主要考慮居住戶數、停車位缺口等因素確定。
11.利用居住區(qū)內業(yè)主共有土地建設機械式停車庫的,須按照物權法有關規(guī)定征得大部分業(yè)主(特別是關聯密切的業(yè)主)的同意,并與業(yè)主委員會或者現物業(yè)權利人聯合體簽訂合作開發(fā)協議。
12.通過土地租賃或入股合作方式建設機械式停車庫,土地租金、入股金額應依法確定,并簽訂合作開發(fā)協議或土地租賃協議,以保障投資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共同利益。
13.機械式停車庫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按停車當量數估算。停車設施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按車位計算;機械式停車庫停車位建筑面積為15~25m2/標準停車位。
14.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充電基礎設施與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配建比例應結合電動車輛的發(fā)展需求、停車場規(guī)劃及用地條件綜合確定。
15.機械式停車設施對外開放經營的必須購買機動車停車場責任險。
三、建設審批管理程序(流程)
市“停車辦”聯席會議對機械式停車庫項目建設方案實施聯審,不再辦理項目立項、規(guī)劃、施工許可和招投標等建設手續(xù)。辦理流程如下:
(一)方案聯審。對機械式停車庫項目建設方案的論證,采用“停車辦”聯席會議聯審確認,通過綜合各自職能部門出具的論證意見,形成《關于機械式停車庫項目的聯合論證意見》,確定項目是否可行、建設規(guī)模、用地意見、選址定位、交通組織、項目驗收、移交備案等事項,并作為“停車辦”各成員單位進行監(jiān)管的依據和內容。經“停車辦”論證同意,建設單位可依據“停車辦”聯席會議出具的聯合論證意見實施建設安裝,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用地、環(huán)評、施工等基本建設審批手續(xù)。方案聯審需在十五個工作日完成。
(二)質量監(jiān)督及驗收。機械式停車設備施工單位對施工安全負責,施工單位在設區(qū)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告知后,設備安裝過程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
(三)數據入庫。建設單位應當持《機械式停車設施聯合論證意見》、《停車設備檢測合格證明》等資料,在二十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納入全市停車管理系統。
晉江市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資金補助暫行規(guī)定
為發(fā)揮財政引導作用,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滿足市區(qū)停車需求,改善道路通車環(huán)境,根據我市實際,現提出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資金補助方案如下:
一、補助對象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晉江市區(qū)內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達到一定規(guī)模并主動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停車場,具體條件如下:
(一)自2015年起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列入全市年度停車場建設計劃、設計方案經市停車場主管部門備案、各項建設手續(xù)齊全。
(二)補助依據為停車場內全天候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停車位,包括專用停車場內用于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停車位。
公共停車場內的專用停車位等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停車位不享受補助。
建筑物配建的地下停車場或人防工程改造的停車場不享受補助。
(三)機械式停車場公共停車位達到50個(含50個)以上,停車樓等其他模式停車場公共停車位達到100個(含100個)以上。
二、財政補助方案
(一)貸款貼息
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通過銀行貸款實施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按實際支付利息的30%給予補貼,每個項目的貼息年限不超過2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國家規(guī)定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單個企業(yè)(個人)貼息不超過50萬元。
(二)補助標準
根據停車場性質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標準如下:
1.地下停車場每公眾停車位補助30000元;
2.多層停車樓每公眾停車位補助15000元;
3.機械式停車場升降橫移式每公眾停車位補助5000元;垂直升降式、巷道堆垛式每公眾停車位補助10000元;
三、補貼申辦程序
停車場竣工決算完成6個月內,申請單位將下述申請材料準備齊全并按順序裝訂后,統一向市交警大隊提交申請。市交警大隊會城市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jiān)督局等部門聯合審核并報市政府審批后,市財政按程序撥付資金。
(一)《晉江市公共停車場項目資金補助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授權委托書、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項目列入本市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的材料;
(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有效復印件);
(五)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竣工驗收資料;
(六)建設工程竣工規(guī)劃條件核實意見書;
(七)經營性停車場備案材料;
(八)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地面機械式停車位提供特種設備安裝管理相關審批的證明材料,可以不提供以上第4、5、6項要求的材料。
四、監(jiān)督管理
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的,由市交警大隊收回補助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騙取財政資金補助的行為的;
(二)已取得補助資金的公共停車場挪作它用、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不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三)享受補助公共停車位通過安裝限位器、提示預留車位等方式變相改變停車位公共性質,經發(fā)現并給予警告,警告后仍不予改正或再次發(fā)生的;
(四)享受補助公共停車場改變所有人,原申請補助單位未向市交警大隊報備的;
(五)享受補助公共停車位投入運營年限不足10年即停止、變更的。
五、本補助辦法由市交警大隊負責解釋。
六、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晉江市公共停車場項目資金補助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名稱(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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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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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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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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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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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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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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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類型 |
總停車位數量 |
其中:公共停車位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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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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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層停車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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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機械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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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面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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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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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警大隊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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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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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局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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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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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jiān)督局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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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關單位:
發(fā)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泉州市晉江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城建集團、交警大隊。
抄送:市有關領導。
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4日印發(fā)
本文來源: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網站
網站鏈接:http://www.jinjiang.gov.cn/xxgk/zfxxgkzl/ml/02/201905/t20190523_1675413.htm